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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5.08.05
公告字號: 府稅消字第1053500569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娛樂稅法第六條。
三、「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
    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
    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地方稅務局消費稅科
(二)聯絡人:劉政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四)電話:03-3326181分機2477
(五)傳真:03-3365341
(六)電子郵件:con223@tytax.gov.tw

總 說 明:
    緣地方稅法通則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施行,賦予地方政府得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本府爰依上開通則規定,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依程序報經財政部准予備查,並經本府以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府法濟字第一○四○一四四五八八號令公布在案。
    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開徵臨時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重行辦理。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自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施行至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即將屆滿,經評估其稽徵程序簡便,且稅收專款作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規劃業務及維護環境之用,符合環保公益及租稅公平原則,成效良好。爰擬具「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草案,共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制定依據、開徵年限、稅收專款用途、稅額計算單位及小額免徵之稅額。(草案第一條至
    第四條)
二、本自治條例之課稅標的、納稅義務人、稅額計算及稽徵程序。(草案第五條至第八條)
三、本自治條例之納稅方式、期限、滯納稅款之加徵、繳款書訂定機關及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至第十
    二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