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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主管機關:
桃園縣政府財政局
發布機關:
桃園縣政府
發布日期:
100.03.01
發布字號:
府法規字第100007176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主
旨:
修正「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名稱:
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內
容: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縣長兼任,委
員由下列人員兼任或聘任:
一、本縣副縣長。
二、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秘書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工商發展局局長。
五、本府地政局局長。
六、本府城鄉發展局局長。
七、本府交通局局長。
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法制處處長。
十、桃園縣工業區開發基金執行秘書。
十一、桃園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總幹事。
十二、專家學者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