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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危機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5.08.19 |
發文字號: |
府農輔字第10501830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危機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危機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本市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簡稱
信用部)發生經營危機時,能迅速妥善處理,特設置農會漁會信用部
危機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
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本府農業局局長為副召集人,其餘成員由
本府農業局輔導科科長與漁牧科科長、警察局局長、全國農業金庫代
表及本市農會總幹事組成。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信用部經營危機應變措施。
(二)協調行庫融通資金事項。
(三)指定小組發言人對外發表新聞。
(四)金融事故善後處理事項。
四、危機處理分工如下:
(一)本小組成員:
經營危機發生時,應即前往現場協助安撫及疏導存款戶,信用部
應出示加入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存保公司)證
明,並張貼公告。
(二)本府農業局:
1、輔導信用部以全部存單向收受轉存之全國農業金庫辦理質借
或解約。
2、召開小組會議研商緊急融資支援方案,並請各上級主管機關
派員列席,以協助調集所需資金。
3、因應受擠兌農會漁會向外借款額度需要,得促請農會漁會召
開臨時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提高向外借款額度,俾
調借資金。
4、為遏止經營危機之擴散,必要時,報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業金融局(以下簡稱農金局),洽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派員辦理專案金融檢查。
(三)本府警察局:
協助資金運送之保全與分赴發生危機之信用部,協助維持秩序並
維護營業廳內、外之安全。
(四)本小組發言人:
就新聞稿內容作對外一致之說明。
五、本府農業局應掌握信用部經營危機事件之動態,並通報金管會、農金
局及存保公司等相關單位,協助後續處理事宜。
六、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出席。
七、本小組之各項決議事項簽奉本府秘書長核定後,由相關機關依權責辦
理,如涉及中央機關權責者,報由中央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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