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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08.23
發文字號: 府社障字第105020894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會設置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收支、保管與
    運用之審議及監督。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
  主任委員,由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會福利專家學者二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代表二人。
  (三)社會福利團體代表四人。
  (四)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五人。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二人至五人,由本府社會局相關業務
  人員兼任,並得依規定聘僱專職執行本基金業務人員。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
  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七、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
  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
  言及表決。

八、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構)參考或辦理。

十、本會委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