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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08.29
發文字號: 府法綜字第105021243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
容:
八、訂定法規命令及實質意義法規命令,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
  周知者外,應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
    (二)訂定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
    之,並公告其理由。

九、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本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
    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
    (二)訂定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四日。但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者,得另定
    之,並公告其理由。
    聽證程序之進行,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
    。

十九、制定自治條例,除配合機關組織變更整批作業、單純制定者外,應
      辦理法案性別影響評估,納入性別觀點。
     前項性別影響評估,於草案研擬初期,宜即徵詢性別平等專家學者 
     或本市性別平等委員會意見;研擬完成後,應併同性別影響評估檢 
     視表送請民間性別平等專家學者進行程序參與;性別影響評估檢視 
     表格式如附件三。
 
四十六、第十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及第二十點之規定,於行政規則準
    用之。

四十九、本府二級機關及所屬各區公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以函分行後,應
        函報本府業務所屬一級機關備查;依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以
        令發布前,應函報本府業務所屬一級機關轉陳本府同意。

五十、本府及本府所屬各機關行政規則作業流程如附件十五及附件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