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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08.31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50212829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第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戶籍資料申請須知
容:
五、申請戶籍謄本、大宗戶籍謄本、閱覽或交付戶籍資料應繳驗下列文件
  ,並於申請書或委託書上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親自申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二)利害關係人申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三)前款所稱之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3、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四)個人委託申請:
     1、委託書。
     2、委託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或親屬者,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
      件或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五)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
     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公司行號、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2、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3、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六)前二款委託申請者,有特殊原因致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顯
    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並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
    律責任」字樣及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或由公司行號、機構及負
    責人蓋章。
  (七)為確認委託人之真意,戶政事務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
    之規定調查事實及證據,例如可調閱檔存申請書核對委託人筆跡
    、以電話向委託人求證或請受託人提憑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等方式。
  申請戶籍謄本、閱覽或交付戶籍資料應繳驗之利害關係證明、委託書
  、親屬關係證明等相關文件,為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
  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
  譯本。  
  第一項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
  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