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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草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5.09.20
公告字號: 府社團字第1050196817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預告訂定「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草案。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
三、「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
    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聯絡人:陳雅筠。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4樓
()電話:(0333221016314。
()電子郵件:103294@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
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其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
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桃園市政府為肯定及獎勵本市志願服務
人員貢獻,推展志願服務精神,爰依前揭規定擬具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
法,共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獎勵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獎勵種類及其等次、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志工貢獻獎之資格及獎勵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績優服務獎之資格及獎勵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志工貢獻獎之申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績優服務獎之申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獎勵每年辦理一次。(草案第八條)
九、所需書表格式及作業規定另定之。(草案第九條)
十、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