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
三、「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
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
(二)聯絡人:陳雅筠。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14。
(五)電子郵件:103294@mail.tycg.gov.tw。 |
總 說 明: |
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應給
予獎勵,並得列入升學、就業之部分成績;其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
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桃園市政府為肯定及獎勵本市志願服務
人員貢獻,推展志願服務精神,爰依前揭規定擬具桃園市志願服務獎勵辦
法,共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獎勵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獎勵種類及其等次、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志工貢獻獎之資格及獎勵方式。(草案第四條)
五、績優服務獎之資格及獎勵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志工貢獻獎之申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績優服務獎之申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獎勵每年辦理一次。(草案第八條)
九、所需書表格式及作業規定另定之。(草案第九條)
十、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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