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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鄰近地區補償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5.09.21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50209949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鄰近地區補償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桃園區會稽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之。

二、依本要點申請回饋,應由回饋範圍內之各里於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以下簡稱本局)指定期限內提出回饋計畫書、預算表及相關資料送
  本局審查,並經本局核定後執行。

三、本要點之回饋範圍,指本市桃園區會稽垃圾掩埋場(以下簡稱掩埋場
  )鄰近地區之各里,包含本市桃園區會稽里、忠義里、寶山里、汴洲
  里、大興里、大有里、春日里及三元里。

四、回饋計畫之運用範圍及項目如下:
  (一)環境綠美化工程、草木修剪、集排水設施、駁坎、欄杆等環境改
    善勞務、工程或其所需相關物品之購置。
  (二)公共休憩設施相關工程及其所需相關物品之購置。
  (三)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工程。
  (四)購置守望相助及環保志工隊業務所需物品。
  (五)購置資訊推廣相關設備且該設備應設置於各里集會所或活動中心
    ,免費提供里民使用。
  (六)各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與里辦公處設施之增設及維護。
  (七)各里環境教育觀摩活動。
  (八)其他經本局核定之項目。
  前項回饋計畫範圍如涉及本局年度工作計畫採購或工程施作項目,以
  不重複採購及施作為原則。

五、各項採購及工程相關驗收程序,應由回饋範圍內各里長或其代理人協
  助辦理之。

六、本要點之回饋執行至掩埋場封閉復育時止。但補償執行期間,如遇抗
  議或陳情等相關事件,應暫緩回饋金支付提撥,俟恢復營運後始得繼
  續執行。

七、各回饋計畫執行時,如經查證確有虛報、巧取或其他不實情事,應依
  法究辦,並追繳請領金額。

八、經核定之回饋計畫,未於指定年度內執行或有賸餘者,依本局預算程
  序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