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
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430,許雅筑小姐
(四)傳真:03-3354934
(五)電子郵件:00300@tydep.gov.tw |
總 說 明: |
因本府一百零四年六月八日府環廢字第一○四○一四一九五三號公告規定之污染環境行為,未將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及是否已達與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前十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納入規範,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三四號解釋意旨不符,爰修正原公告事項主旨及第一項之內容,將有礙環境衛生或國民健康之要件列為污染環境行為之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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