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7:15

訂定「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5.10.18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1050250380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符合附表一規定者,得免辦理變
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容許使用項目之法令。

第  4  條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符合附表
二規定者,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仍應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前項申請變更項目為施工前須報請本府建築管理處審查同意者,申請人應
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四、同棟樓直下方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如已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
    委員會者,並應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變更樓層原建築物竣工平面圖。
六、尺寸及材質標示圖之設計圖說。
七、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變更項目,於工程完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本府建築管理
處備查:
一、申請書。
二、竣工尺寸及材質標示圖之設計圖說。
三、竣工照片。
四、不燃材料證明。
五、結構安全切結書。
六、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及室內裝修事項仍應
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