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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09

預告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6條、第6條之1。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告日期: 106.05.08
公告字號: 府地區字第106010427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預告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6條、第6條之1。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6項。
三、「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 6  條、第 6
    條之 1  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
    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658,洪意茹小姐
    (四)傳真:03-3354863
    (五)電子郵件:127210@mail.tycg.gov.tw
總 說 明:
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
日訂定發布施行,本市近來進行機場捷運延伸線 A22站區段徵收區配餘地
商業區設定地上權評估,鑑於近年來不動產市場景氣反轉,各機關地上權
標脫案件不如預期,且公告地價調升對於設定地上權案衝擊甚大,造成業
者進場投資意願低落或無法執行欲解約之情形。
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設定地上權地租,一律按當期公告地價百分之五收
取,未設定彈性調整機制,恐因公告地價之調漲,形成前述不利投資者之
情形。為彈性因應市場趨勢,提高地上權標脫率,活化土地利用,爰將設
定地上權地租調整為按當年度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計收
,年息率由執行機關於招標前簽報本府核定;另規範訂約次年度以後之地
租,按當年度土地公告地價乘以前開年息率計算,並設定逐年地租漲幅上
限機制,以百分之六為限。特擬具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
上權辦法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標租土地租金及租賃擔保金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增訂設定地上權地租計收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