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懸帳清理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
發文日期: |
106.06.06 |
發文字號: |
桃市文會字第1060009252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懸帳清理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懸帳清理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
內容: |
三、本局成立懸帳清理小組,負責督促懸帳清理及業務分工事宜;由本局
簡任級長官擔任召集人,成員為各科、室主管、秘書室出納人員及會
計室科員。
四、本局各科、室應按會計室上、下半年提供之未清結明細,確切查明未
結原因,並擬具清理進度與改進措施,於一週內通知會計室,且提報
本小組審議。
六、本小組以上、下半年各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切實檢討各科、室所擬
清理進度與改進措施之妥適性,並作成書面紀錄陳報首長。但懸帳性
質單純且案件數量少,得以簽報機關首長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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