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機關安全維護,防制危害或破壞事件之發生,爰依據「政風機
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及行政院函頒「安全管理手
冊」等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政風室應依本處之辦公環境、轄區治安、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
發生危安之因素,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簽奉處長核定
後,會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三、政風室應就本處與所屬單位之特性及需要,以實際案例辦理宣導或講
習,並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危安狀況,實施演練,以提昇同仁處理危害
或破壞事件之安全警覺及應變制變能力。
四、本處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處長或秘書主持,並邀集處內各課室主
管與所屬單位主管參加,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壞事件之預防事項及
偶突發事件之因應作為,每年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五、一般安全維護
(一)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室應配合有關單位安全警衛之
要求,並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等危安預警
資料。
(二)機關首長安全維護
政風室應協調有關單位對處長、秘書之辦公室、會議場所、座車
、郵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三)重要貴賓安全維護
上級機關首長或重要貴賓蒞臨時,政風室應協調(助)相關單位
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四)其他安全維護
1、明確賦予各單位安全維護之責任區,以結合全體同仁之力量
,共同維護機關安全。
2、對於蒞臨本處參觀、訪問、採訪、洽公或會客之來賓,適時
訂定門禁管制辦法,要求值勤人員確實執行; 對重要設施劃
定禁區,採取隔離措施,以強化值勤功能。
3、防護器材及設備應定期檢測,保持正常使用狀態,並逐年充
實或更新,以強化維護功能。
4、於辦公處所發現可疑爆裂物品時,政風室應即聯繫警察機關
處理,並迅速陳報處長採取因應措施,且循政風系統陳報桃
園市政府政風處。
5、政風室應與當地警察機關及有關單位保持密切聯繫,積極蒐
報危安預警資料,供本處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聯防預警及
緊急互助功能。
六、專案安全維護
政風室於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其他重大集會或活動
等專案工作時,應依據機關特性及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執行計畫,簽
奉處長核可後,協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
七、安全檢查
(一)政風室應綜合分析本處及所屬單位安全維護狀況,擬訂檢查計畫
,報經處長核可後實施。
(二)安全維護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並填
具檢查報告表,簽報處長核閱後,移請缺失單位確實檢討改進。
(三)原則上每年實施定期檢查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或實際狀況,隨
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八、危安狀況之通報
(一)遇有本處之一般危安狀況時,政風室應即報告處長,協調相關單
位處置,並循政風系統陳報桃園市政府政風處。
(二)遇有本處之重大危安狀況時,政風室應即報告處長,協調相關單
位進行處置,並於通報警察(消防)機關及調查單位協助處理後
,於一小時內電話或傳真(輔以電話確認)循政風系統陳報桃園
市政府政風處並副陳法務部廉政署,且應續報後情。
九、各單位執行機關安全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政風室簽請處長獎勵;
執行不力致發生危害情事者,依法究責。
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