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第三條。 |
內容: |
第 3 條
本市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私有空地土地所有人、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新設置臨
時路外停車場,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向本府申請
獎助:
一、依停車場法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經本
府核准。
二、具有十個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小型車停車位或建有全自動收費系統且具
有五個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小型車停車位。
三、收費費率符合本市公有停車場收費及管理相關法規規定。
前項所稱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指該土地未曾申請作為停車場使用。
第一項第二款小型車停車位換算基準如下:
一、大型車位:相當於二個小型車停車位。
二、機車停車位:相當於五分之一個小型車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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