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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6:09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6.29
發布字號: 府法濟字第106015428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6.07.01
旨: 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容:

第 10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於同一幼兒園得連任一次。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連任,應在第一任任期屆滿前,於本府所定期限內,檢
具學經歷與資格證明文件、現任績效報告及基本經營方針,向本府提出連
任申請。
前項連任申請,經本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
報請本府聘任之;連任申請未獲同意者,該公立幼兒園應列為園長出缺公
立幼兒園,並依規定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
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 11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
規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本會審議通過,報本府核准後,
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本府依規定辦理公立幼兒園
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新設公立幼兒園園長經辦理遴選後仍無人任職者,由本府指派適當人員代
理至該學年結束。
經裁併、整編或停辦之公立幼兒園,其園長願意繼續擔任公立幼兒園園長
者,得經本會同意後,報請本府於次學年度起聘任為其他出缺公立幼兒園
園長,任期並重新起算;其無意繼續擔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依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



第 12 條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或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由本府協助優先介聘至本市其他公立幼兒園擔
任教師,且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立幼兒園園長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得辦理退休。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