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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3:56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 106.07.04
發文字號: 桃衛企字第1060048232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容: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民眾
  陳情案件,依據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
  情案件作業要點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作業
  規定。

二、陳情案件受理方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人民陳情以書面為之者,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
    。
  (二)民眾親至本局陳情者,本局應於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如陳情事
    項涉及其他機關,得會同其共同處理,由本局填妥「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人民陳情紀錄表」(如附件一),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
    後,請其簽名或蓋章。
  (三)以電話方式陳情者,由本局填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電話陳情紀
    錄單」(如附件二),並應向陳情人朗讀或使其確認登載內容無
    誤並記錄。
  (四)陳情人如未具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
    子郵件),本局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告知陳情
    人得不予處理。
  (五)無具體內容、未具建設性批評、個人情緒抒發意見、謾罵、不雅
    言詞或其他非理性陳情者,不予受理。
  (六)冒用他人資料或謊報案件者,應負法律責任,本局將配合司法程
    序提供資料協助偵辦。
  前項第一款之陳情案件以本府為受文者或市長室交付者,由本局研考
  單位登錄本府陳情系統。以本局為受文者,由各科室分文人員登錄。
  但屬密件者,仍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期限原則如下:
  (一)檢舉案件十四個工作日。
  (二)其他案件六個工作日。

四、人民陳情案件依陳情管道,統一由本局研考單位追蹤管考,登載列管
  編號,本局同仁應依下列案件類別陳核至機關首長時間:
  (一)市政信箱(案件編號):案件到期前三個工作日陳核,惟會辦案
    件於到期前二個工作日陳核。
  (二)局長信函陳情案件(D+案件編號):案件到期前三個工作日陳核
    。
  (三)傳真、電話陳情案件(E+案件編號):案件到期前三個工作日陳
    核。
  (四)臉書訊息留言陳情案件(Z+案件編號):以收文次日起計算,到
    期前二個工作日陳核。
  (五)民眾到局陳情案件(G+案件編號):案件到期前三個工作日陳核
    。
  (六)其他管道案件:依市府陳情案件分派單所定期限辦結。

五、人民陳情分文處理原則如下:
  (一)各承辦科室,應指派適當人員負責陳情案件之分文。
  (二)會辦案件案件期限:
     1、跨局處會辦案件期限:會辦單位應於三日內辦結,由機關首
      長或其代理人決行,案件回到承辦局處承辦人。 
     2、科室會辦案件期限:會辦單位應於三日內辦結,由科室主管
      決行,案件回到承辦單位承辦人。
  (三)系統自動分文案件如有錯分,請於四小時內點選「退府分」,由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重新分派。
  (四)改分申請應於四小時內由主任秘書以上層級決行;如有代理情形
    ,請於改分理由加註說明後提送。
  (五)各類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期限如有例外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如
    涉及2個以上科室或權責不明之案件,經提陳主任秘書以上層級
    裁示負責科室,分派後不得再次提陳。
  (六)人民陳情服務態度、專業技能或效率不佳案件,各科室應指派專
    責人員處理。但專責人員為被陳情人時,由其主管處理。

六、案件若屬複雜或須擇期稽查者,須先行回復初步處理情形。案件經初
  步回復後,仍需回復後續完整處理情形者,須於第一次回復後,啟動
  第二階段(即續列管);未能於期限內結案者,應於案件在承辦處理
  夾時,點選「展期」,由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決行,最長處理期限不
  得逾三十日。

七、對於同一陳情人持續或大量陳情不同事由,得於衡酌本局有限行政資
  源,並查明確認陳情事由無明顯立即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私人
  重大利益之影響性,簽奉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核定不予處理,同時須
  將奉核資料影本送交本局研考單位於人民陳情管考系統註記,以利管
  考。

八、人民陳情案件管考原則如下:
  (一)本局研考單位負責陳情系統帳號管理、案件管制、並依案件性質
    別與承辦單位別予以統計分析。
  (二)各類案件於列管案件辦結期限屆至前三天,由本局研考單位通知
    承辦科室主管應辦結日期,科室主管應督促承辦人依限辦結。

九、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依相關保密規定辦理。

十、本作業規定若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