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6.07.10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1060157502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收容處理場所管理費收費標準 |
內容: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收容處理場所應於桃園市政府核發啟用許可後,按許可年處理量逐年繳納
每立方公尺新臺幣十元之管理費。申請展延使用期限、變更許可及已領有
啟用許可者,亦同。
前項管理費按前一年度實際營運數量核實計算,逐年辦理退還及補繳作業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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