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預告訂定「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草案。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
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顏妤恬小姐
(四)傳真:03-3314011
(五)電子郵件:10018183@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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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說 明: |
桃園市政府為審查溫泉取供事業依「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申
請經營許可之案件,並徵收審查之行政規費,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擬具桃園市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審查收費標準,共四條,其要
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審查溫泉取供事業經營許可申請案之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人溢繳、誤繳審查費或申請案經撤回、駁回時,審查費之處理方
式。(草案第三條)
四、本標準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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