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行車及停車秩
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管理機關為本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並於
一樓大廳設駐衛警執勤中心,管控停車場進出。
三、停車位區域及使用劃分如下:
(一)市政大樓前棟地下一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供本府副秘書長
以上之公務車及貴賓車輛停放。
(二)市政大樓後棟地下一層及二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供本府機
關首長公務車停放。
(三)市政大樓後棟地下三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及機械式停車位,
供本府員工車輛停放。
(四)原桃園市民代表會地下一層停車區:平面式停車位,供公務車及
本府員工停放。
四、停車位申請或調整,由本府各機關彙整後送秘書處備查。
五、停車場依停車設備管制進出,機械式停車位操作鑰匙由秘書處統一發
放,不得複製或轉借使用;違者,取消停車資格。鑰匙遺失,申請補
發應收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
六、停車位租金如下:
(一)公務車免收。
(二)公務車以外之汽車每月新臺幣一千元、機車每月三百元。
七、申請使用車位且已繳費之機關概不退費。
八、停車場入口限高二公尺、限速二十公里,車輛進出應開大燈,並依交
通標誌動線行車,以維安全。
九、機械式停車位停放車輛之規格限制及方式如下:
(一)重一千六百公斤以下。
(二)高一點五五公尺以下。
(三)寬一點七二公尺以下。
(四)長五點零五公尺以下。
(五)車頭朝車道方向。
十、各機關有廠商須進出停車場裝卸貨時,應提前一日通知秘書處,並於
當日至駐衛警執勤中心登記。廠商車輛如須臨停於未劃停車位區域,
承辦人員應到場,並留下聯絡方式。
十一、停車人員應妥善使用停車場,不得將器具隨地置放,並應保持整潔
,如有毀損停車場設施設備或他人車輛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停車位以號碼或字牌標示,停車人員應依登記分配之車位停放車輛
,不得停放他人車位或未劃停車位區域;違者,予以記點,累計達
三次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停車資格。
十三、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發生不可
抗力之災害時,本府不負賠償責任。
十四、秘書處得視實際調度需要,調整或收回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