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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22:57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項團體獎勵金發放處理原則」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發文日期: 106.08.08
發文字號: 桃稅人字第1063965151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項團體獎勵金發放處理原則」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各項團體獎勵金發放處理原則
容:

二、本局參加財政部考核或參加上級機關評比,奉核發各項團體獎勵金分
    配對象與標準。
    (一)視個案之專屬性,由該項目業務主辦單位就實際參與單位及人員
    之出力成數簽請提撥百分之六十獎金分配予實際執行各該項作業
    出力人員,奉准後並將人員名單移請出納單位造冊發放。百分之
    四十按俸點分配予本局全體同仁,其中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均
    比照書記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一六○俸點發放。至於實際出力
    人員由執行該計畫單位簽請局長核准之。惟獎勵金金額在五萬元
    以下(含本數)因金額不多及為達到實質獎勵效果,不辦理提撥
    ,及如提撥百分之六十不足五萬元時得提撥五萬元,由該項目業
    務主辦單位就實際參與單位及人員,簽請分配予實際執行各該項
    作業出力人員,奉准後並將人員名單移請秘書室造冊發放。
    (二)團體獎勵金中依俸點分配與全局同仁部分,其對象包含編制內員
    工、臨編書記、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分配比例(如附件分配表
    所示);但年度中調、離職或退休人員因顧及出納作業不便,其
    發放基準日如於獎金核撥後隨即轉發時,以財政部核定獎勵金之
    部函到達本局之收文日,仍在職者為限;如因金額太少,得累積
    於年終發放,以當年 12 月 20 日在職者為限。
    (三)團體獎勵金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以月平均計算,最高不得超過
    其月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百分之三十。但薦任
    第九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開
    合計數百分之十六。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