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9.01 |
發文字號: |
府社家字第1060211885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依
循比例原則予以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
行政爭訟,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得按個案情節輕重,依行政罰法規定酌予加重或減輕裁罰。
三、本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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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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