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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54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9.08
發文字號: 府教中字第1060214986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市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及國民中小學國
    中部)之正式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


三、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授課節數,如附表一。

四、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授課節數,如附表二,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時數
    之限制。


五、特殊班與補校教師之教師授課節數,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行政職務及導師以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且不得重複兼職,如有特殊
    狀況,應報桃園市政府核准後始得實施。 


七、因應教師課稅配套調整授課節數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教育
    部減少或停止補助時,本府得另行調整相關授課節數。


八、協助行政工作教師減課節數,應經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通過後
    ,予以減授。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