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9.22 |
發文字號: |
府經招字第106023040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第五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辦理產業發展獎助措施作業要點 |
內容: |
五、申請案件經本會審議通過後,申請人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前,檢具
下列文件,向本府請領補助款並完成核銷作業:
(一)補助撥款申請書。
(二)補助核准函影本。
(三)申請補助項目之相關憑證。
(四)領據。
前項應具文件不全者,應敘明補正事項,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得不予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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