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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4:00

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9.25
發布字號: 府法制字第 1060227118 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法規名稱: 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容:
第 6 條   
標租土地租金應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調整。
租賃擔保金金額不得低於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

第 6 條之 1   
設定地上權除收取權利金外,並按當年度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至百
分之五計收訂約當年度之地租。年息率由執行機關於招標前簽報本府核定

訂約次年度起之地租,按當年度土地公告地價乘以前項年息率計收。但地
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百分之六者,超出部分不予計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