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6.09.25 |
發布字號: |
府法制字第 1060227118 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第六條、第六條之一。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
內容: |
第 6 條
標租土地租金應隨同消費者物價指數逐年調整。
租賃擔保金金額不得低於年租金百分之二十五。
第 6 條之 1
設定地上權除收取權利金外,並按當年度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至百
分之五計收訂約當年度之地租。年息率由執行機關於招標前簽報本府核定
。
訂約次年度起之地租,按當年度土地公告地價乘以前項年息率計收。但地
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百分之六者,超出部分不予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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