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6.09.28 |
發文字號: |
府青公字第1060231164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七人至四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具公
共參與熱誠,關心桃園在地議題,就讀、就業或設籍於桃園市境內於
專業領域具影響力,且年齡為十六歲至四十歲之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
遴選聘任之。
前項委員遴選規定,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另定之。
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
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副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同數時由主席定之。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委員不克出席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會議三日前通知本府青年事務局,完成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或未依
規定請假而缺席超過二次者,得經提報本會會議確認後,由本府解聘
之。
委員於聘期內有損害本會聲譽之情事者,亦得經前項程序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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