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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補助標準及繳還規定如下:
(一)裁判費:
1、依法院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裁判費者,申請人應於獲
償後十五日內繳還。
(二)律師費:
1、個別申請者,工會幹部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全
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個案勞工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
臺幣五萬元,全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五千元,全案不
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審律師費依裁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或法院
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原補助金額。
(三)訴訟期間之生活費用: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
,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個案勞工每人最長補助一年。但
終局判決確定,雇主應給付當事人爭議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
付後三十日內,繳還原領生活費用,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
(四)裁決律師費代理酬金:
1、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2、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職業災害慰問金:
1、因通勤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
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
新臺幣五萬元。
2、因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者:本市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
幣三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市之他縣(市)籍勞工,發給
慰問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3、因職業災害失能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規定者:失
能等級第一等級至第五等級,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但
具有低收入戶身分、未加入勞工保險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經專
簽核准者,加發新臺幣五萬元;第六等級至第十等級,發給
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第十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發給慰問
金新臺幣二萬元。
4、因職業災害住院者:住院三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住院四日以上,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
5、本款慰問金應扣除同一職業災害已獲勞動部補助之金額。
6、同一職業災害依本要點申請慰問金以一次為限,已依本要點
標準發給慰問金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勞工保險職
業災害或職業病失能給付核定後一年內提出慰問金差額申請
。
(六)關廠歇業或重大勞資爭議案件勞工生活補助金:每人補助新臺幣
二萬元,同一事件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費用,經終局判決確定,非應由申請人負擔裁
判費用或律師費,或雇主應給付爭議期間工資者,申請人經本局通知
限期繳還補助款,屆期仍未繳還或申請人怠為執行權利,致未能獲償
者,本局得逕行依法訴追,且該申請人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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