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19:03

修正「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10.23
發文字號: 府秘事字第1060239764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容:
二、為撙節購車及落實節能減碳政策,並配合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
  代措施推動方案,各機關公務車輛購置原則如下:
  (一)公務小客車、大客車及客貨兩用車,除有特殊情況報經本府核准
    外,不得增購或汰換。
  (二)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各區區長之
    專用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依
    實際需要辦理增購或汰換。
  (三)各機關購置各種公務車輛,鼓勵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及
    電動機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前項第一款所稱經本府核准,係指報由本府秘書處審查,並簽奉市長
  核定;二級機關及學校並應先報由其主管機關初審後,再由其主管機
  關依上開程序報請核准。
  本府警察局、消防局公務車輛及其他警用、消防車輛之採購、汰換、
  汽缸容量規定,應依相關規定,並參酌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各機關購置或汰換公務車輛,其排氣量規定如下:
  (一)市長專用車二千五百CC以下。
  (二)副市長、秘書長專用車二千CC以下。
  (三)副秘書長、一級機關首長、各區區長專用車及一般公務小客車不
    得超過一千八百CC。
十二、各機關租賃各種公務車輛,鼓勵租用油電混合動力車、電動車等低
   污染性之車種。
   應以實用為原則,避免奢華車款;其中公務小客車之排氣量並不得
   超過一千八百CC。
   各機關租賃接待外賓禮車及因應臨時特殊需要之用車,不受前點租
   賃車輛種類及前項排氣量規定之限制。
十三、各機關不得使用公務車輛,提供主管人員或員工上下班搭乘。但第
   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專用車,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