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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08:25

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邱瑩東身心障礙獎學金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發文機關: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發文日期: 106.11.02
發文字號: 桃市平民字第1060041348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邱瑩東身心障礙獎學金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邱瑩東身心障礙獎學金實施要點
容:
一、平鎮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接受邱瑩東先生親友捐款,設置獎學
  金專戶獎勵本區高級中等以上身心障礙學生進德修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設籍本區滿六個月以上且持續在籍,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中(不包含國
  中新生)、高中職、專科、大學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獎
  學金:
  (一)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鑑輔會證明不可)。
  (二)學業成績平均六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
    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已申請或領取者本所得取消期資格
    :
     1、享有公費待遇者。
     2、已領有其他同額以上獎學金者。
     3、就讀研究所或進修學校學生不在本獎學金範圍內。
三、本獎學金每年辦理一次,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含五專四、五年級):十二名,每名新臺幣五仟元
    。
   (二)高中職組(含五專前三年):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三仟元。
   (三)國中組:二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二仟五佰元。
四、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
  校初審後於本所規定之申請時間內送本所民政課彙整;逾期或個別申
  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學年總成績證明一份(應有未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
    上處分紀錄)。
  (三)新式含記事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四)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一份。(鑑輔會證明不可)
  前項表件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及學校審核章。
五、申請人符合獎勵標準,但人數超過獎勵名額時,按平均成績高低依序
  評比審定至額滿為止。
六、為審查獎學金申請案件,特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獎學金審查委員
  會之組成,由本所區長、主任秘書、政風主任、民政課長及民政課教
  育承辦人擔任委員,並由區長兼任主任委員、民政課長兼任執行秘書
  。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其獎學金專戶孳生利息支應。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