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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1:38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長者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12.01
發文字號: 府原福字第1060279206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長者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長者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發展及保障自治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文化研習及健康促進二類:
  (一)文化研習活動,係指部落文化傳承活動、傳統手工藝課程等委託
    專業服務廠商辦理之文化研習活動。
  (二)健康促進活動,係指辦理衛生健康、性別平等及心靈教育講座宣
    導等由本局自辦之健康促進活動。

四、本要點實施對象:年滿 55 歲以上且設籍本市滿 1  年以上之原住民
    族長者。
    符合前揭條件且年滿 75 歲以上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由 1  名
    親人陪同(由本局視活動性質審核通過始得參與)。

五、實施時間及地點:
  (一)實施時間:
     1、文化研習活動:於每年 3  至 6  月辦理。
         2、健康促進活動:配合本局業務推動不定期辦理。
    (二)實施地點:活動地點之選擇,應納入年長者體力及便利性之考量
        。

六、本要點之執行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原民福利工作」計畫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