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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05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12.13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6030351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01.01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五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
容:
第3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運輸規劃科:交通政策擬定與推動、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基地開發交
    通影響評估審查、區域道路交通改善及道路新闢規劃、督導道路交通
    安全業務規劃及執行、道安會報相關業務、重要交通工程施工期間交
    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及交通裁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等事項。
二、交通工程科:標誌、標線、安全設施之規劃設計及維修、號誌設備新
  設等事項。
三、停車管理工程科:停車管理策略之研擬、公有路外停車場設施之規劃
    設計、興建、管理與督導改善、路邊停車格規劃、設置、維護與管理
    、停車裁罰及停車場作業基金之管理與運用等事項。
四、公共運輸科: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及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
    管理與運價審議、公共運輸場站與等候設施建置工程、督導裁決業務
    等事項。
五、運輸資訊中心:交通資訊系統發展規劃、設計、建置、運作、維護、
  資訊交換、協調與整合、全市交通控制及交通號誌系統維運、時制計
  畫設定、變更及改善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業
    務、資訊軟硬體維護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8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交通事件裁決處、捷運工程處及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15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
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