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使用農業創意市集場地,應繳納使用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3 條 為推廣本市農業,申請使用舞臺者,經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同意後,得免收 使用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