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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28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1.02
發文字號: 府交公字第10602815991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第八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區汽車客運路線新闢變更繼續經營申請審核作業要點
容:
八、現營業者提出路線繼續經營申請,其經營服務品質是否符合大眾運輸
    需要,依下列事項評定之:
    (一)過去經營實績按最近五年內本府辦理之本市市區公車營運服務品
        質評鑑,該路線所獲成績之平均值計算;二家以上聯營時,該路
        線以平均成績認定。
    (二)繼續經營計畫按經營能力、營運計畫、路線場站計畫及財務計畫
        之內容認定。
    (三)過去評鑑缺失改善及承諾事項達成情形,由委員會聽取業者簡報
        ,按業者對於該路線過去評鑑缺失之改善及承諾事項達成情形認
        定。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起,車齡不得逾十二年,未來視市區公車
        推動情形滾動檢討降低車齡。
    路線營運許可期限屆滿申請繼續經營者,其作業程序如圖五。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