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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7:44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使用於機場捷運票價優惠作業執行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日期: 107.01.01
發文字號: 桃交公字1060057279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使用於機場捷運票價優惠作業執行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民卡使用於機場捷運票價優惠作業執行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實施
  使用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卡搭乘機場捷運享有票價折扣優惠
  之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實施範圍為機場捷運全線站位,補助對象為經營機場捷運之營
  運機構(以下簡稱受補助對象)。
 
三、民眾使用經本市發行之市民卡,搭乘機場捷運得依不同票種享有不同
  額度之優惠折扣,車資差額由乘客付費。
  前項票種與優惠折扣額度由桃園市政府公告之。
 
四、受補助對象得依民眾實際搭乘之票價折扣優惠額向本局請領補貼款(
  以下簡稱補貼款)。
 
五、申請票價優惠補助,應備文件:
    (一)票價折扣優惠補助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補助申請表),及其 EXC
        EL  電子檔案。
    (二)電子票證交易明細表(以下簡稱交易明細表)。
    (三)倘部分票種優惠受限於票卡或程式等問題,無法由票證公司(第
    三公正方)產製,則得由受補助對象依本局訂定之契約規定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含切結書)提出補助申請。
  前項資料,除交易明細表由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外,其他由受補助
  對象提出,另表格格式及相關規範由本局於契約另訂之。
 
六、審查受補助對象依前點檢具之資料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補助申請表:
      1、應收總金額不得逾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提供之交易明細表消
            費應扣金額,經查證後,超出之金額須予扣除。
     2、文件是否用印。
    (二)交易明細表:
        市民卡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異常刷卡紀錄時,補助款
        須扣除該異常刷卡部分之補助金額,惟經機關於契約簽訂時載明
        須查證之異常交易資料不在此限。
 
七、辦理補貼款之審查及核撥作業時程如下:
    (一)審核週期:每月一次。
    (二)受補助對象應於次月二十五日前檢具第五點所訂資料(含交易明
    細表)向本局提出申請。
    (三)審核作業中發現受補助對象所檢具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
        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受補助對象應領補助款金額。
 
八、依據受補助對象提送之補助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受補助之各式報表
  ,經與機關稽查人員查核紀錄不一致時,受補助對象應提出說明;若
  經查證為申報不實者,不予核撥當月票價優惠補助款。
 
九、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偵查
        機關。
    (二)不正當利用市民卡或自動扣款設備,致受補助對象溢領票差補助
        款,經查證屬實者,除扣除其溢領金額外,涉及刑事法令者,移
        送司法偵查機關。
 
十、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訂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