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1.05 |
發文字號: |
府觀管字第107000060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一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
內容: |
六、申請程序:
(一)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二十八日止受理當年度補助項目之申請。
申請者於本府核定補助後,始得辦理該補助項目。
(二)本府依前款受理案件審查結果,年度補助款尚有餘額者,應另行
公告開放申請;申請案件應於補助項目實施日三十日前向本府提
出。
(三)申請案件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二份正式行文
本府。
(四)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
回其申請。
(五)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後,駁回其申請。
七、審查規定:
(一)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就下列代表組成五人審查小組:
1、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
集人,皆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指派。
2、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文化局代表各一人。
(二)審查小組任務:
1、認定是否符合本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補助項目及申
請單位之資格。
2、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審查。
(三)審查項目:
1、是否符合本市觀光發展目標。
2、近三年類似活動實績。
3、申請案件之完整性。
4、觀光推展計畫特色與創意。
5、計畫預期效益。
6、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申請案件補助金額未逾新臺幣二萬元者,由本府觀光旅遊局自行
審查,得免由審查小組審查。
前項第一款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十一、撥款與核銷:
(一)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
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
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
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格式如附件五至附件十
)資料,報請本府結案核銷,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
(三)申請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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