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訂定「桃園市道路修復管理費與道路修復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
內容: |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道路挖掘許可者,其道路修復管理費按許可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
百三十元收取。
許可面積有變更者,道路修復管理費按變更後面積計算,補繳或退還差額
。
第 3 條
主管機關代辦道路修復者,其道路修復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許可後修復面積有變更者,道路修復費按變更後面積計算,補繳或退還差
額。
第 4 條
申請人自辦道路修復者,其保證金按修復面積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一百元收
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取:
一、申請人為本府所屬機關(構)或學校。
二、保證金未達新臺幣一萬元。
第 5 條
許可面積或修復面積未達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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