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1.22 |
發文字號: |
府教小字第1070003849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六點、第八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
內容: |
六、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遴委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就下列合格候
選人中遴選一人至三人向市長推薦擇聘:
(一)本市任期屆滿之國中小學校長。
(二)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ㄧ以上之現職國中小學校長。
(三)曾任本市國中小學校長。
(四)經本市公開甄試合格並完成儲訓之候用校長。
(五)在本市設籍五年以上,目前仍住本市之外縣市現任校長。
具有特殊性質之學校,其校長候選人資格得依實際需求個別另定。
原住民中、小學及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應以優先遴選原住民各族群
中已具校長資格者擔任為原則。
八、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一任四年,任滿得優先選擇在原校連任,連
任以一任為限。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提出未來校務發
展計畫,經原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經本府提請遴委會同意,在原校
續任原職務至退休為止。
志願在原校連任之校長須於任滿前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向本府提出參
加校長辦學績效評鑑之請求,其評鑑結果須提經遴委會出席人數過半
數之同意後始得連任。原任校長亦得直接或繼續參與遴選。
本市偏遠地區之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
審核通過,並經遴委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第一項及第二項校長任期不含籌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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