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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4:36

修正「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公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7.02.21
公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03775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容:
第 6 條
本府設下列各局、處、委員會:
一、民政局。
二、教育局。
三、社會局。
四、勞動局。
五、財政局。
六、經濟發展局。
七、農業局。
八、地政局。
九、都市發展局。
十、工務局。
十一、水務局。
十二、原住民族行政局。
十三、交通局。
十四、觀光旅遊局。
十五、警察局。
十六、衛生局。
十七、環境保護局。
十八、消防局。
十九、文化局。
二十、地方稅務局。
二十一、法務局。
二十二、客家事務局。
二十三、青年事務局。
二十四、體育局。
二十五、捷運工程局。
二十六、資訊科技局。
二十七、新聞處。
二十八、秘書處。             
二十九、人事處。
三十、主計處。
三十一、政風處。
三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各局、處、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本府另定之。


第 16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九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本府另
定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