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農藥管理法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案件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3.01 |
發文字號: |
府農務字第1070010942號 令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農藥管理法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案件裁罰基準」。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執行違反農藥管理法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案件裁罰基準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違反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案件裁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
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前點規定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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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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