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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8:00

訂定「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核發作業程序」。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3.05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07004940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核發作業程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線指定或指示核發作業程序
容:

一、本作業程序依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建築線指定(示)之程序如下:
    (一)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本自治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文件,
        向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向本府領取收入繳款書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三)申請人應製作建築線指定(示)圖一式五份,並經校對核章後,
        一份由本府留存,申請人憑收入繳款書收據領回一式四份。

三、申請書、圖及相關文件資料有欠缺或錯誤時,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申請人未依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府應以書面退回其申請
    。

四、申請人依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定(示)圖實施時,其經界之判斷,應
    以現地測量標示為準,地籍套繪圖僅供參考。
    分區界線不明確,經本府認定有查證必要者,得退回該申請案件。

五、本府核發之建築線指定(示)圖,有效期限為申請案核准日起八個月
    ,逾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定(示)。

六、申請人應配合本府將核定之建築線指定(示)圖電子檔與掃描檔,上
    傳至指定之建築管理系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