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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3:31

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3.05
發文字號: 府都建照字第1070049871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實行建
    造執照預審審議作業,增進審議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之類型如下: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
        基地綜合設計申請之預審案件。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
        建計畫之審查案件。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三十條第二項申請高層建
        築物地下開挖面積放寬之預審案件。
    (四)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雜項工作物
        高度超過三十五公尺之案件。
    (五)依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送審查之
        案件。
    (六)依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送審查之案
        件。
    (七)依桃園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
        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送審查之案件。
    (八)裝飾柱、裝飾板、空調室外機專用板、屋脊裝飾物超過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九款第二目規定之屋突高度、突出
        屋頂層透空立體框架造型物非必要之結構性過樑。
    (九)其他經中央或本府主管機關認定或依相關規定應經預審審議案件
        。

三、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應檢附申請書及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向本
    府建築管理處提出申請,於完成書件審核通過後,提請本府建造執照
    預審小組(以下簡稱預審小組)審議,其審議流程如附件一。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

四、預審小組審議時,建築物設計人應出席並製作簡報說明,設計人未出
    席會議者不予審查。
    設計人因故不能出席者,應以書面委託其他開業建築師代理出席,其
    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申請案件不符合相關規定時,預審小組應將不合格原因或修正事項列
    舉說明,並作成會議紀錄函請申請人修正。

六、經預審小組審議應提會複審之案件,申請人應自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
    起三十日內,依決議事項修正後重新提會辦理複審。

七、經預審小組審議通過之案件,申請人應於會議紀錄送達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檢具修正完竣之報告書圖一式三份,向本府申請核定。
    申請人未依規定期限申請複審或核定者,視同該案程序終結,申請人
    應重新依第三點規定提出申請。

八、申請人應自收受本府核備函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未提出
    申請者,該核定函失其效力。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