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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4:08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注意事項」第二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發文日期: 107.03.09
發文字號: 桃衛企字第107001911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注意事項」第二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注意事項
容:
二、服裝:各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端莊整潔,短褲(裙)長度不宜
    超過膝蓋中心點上 5  公分,並依下列業務性質穿著制式服裝:
    (一)執行醫療業務期間:醫師、藥師、醫檢師及放射師穿著白袍,護
        理人員穿著護士服(褲、裙)裝或衛生所工作背心。
    (二)執行公衛業務或家訪期間:除顧慮涉及個案隱私等情形,工作人
        (員)均著衛生所工作背心。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