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注意事項」第二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
發文日期: |
107.03.09 |
發文字號: |
桃衛企字第1070019118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注意事項」第二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注意事項 |
內容: |
二、服裝:各衛生所工作人員服裝儀容應端莊整潔,短褲(裙)長度不宜
超過膝蓋中心點上 5 公分,並依下列業務性質穿著制式服裝:
(一)執行醫療業務期間:醫師、藥師、醫檢師及放射師穿著白袍,護
理人員穿著護士服(褲、裙)裝或衛生所工作背心。
(二)執行公衛業務或家訪期間:除顧慮涉及個案隱私等情形,工作人
(員)均著衛生所工作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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