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社會企業人才,鼓勵青年於本市
設立社會企業公司,用創新創意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並促進本市
在地社會企業公司深耕茁壯,減輕其創業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地發展、生態環保、
科技創新、食農創新及公平貿易等議題之社會企業團隊籌備處或公司
,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二年內參與政府舉辦或指導、合作之社會企業創新創業競賽得獎
之團隊,有意成立為社會企業公司或公司已設立於本市。
(二)經政府機關認定之社會企業公司,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
二年(以申請日為推算基準),且公司須設立登記於本市。
三、參與本府舉辦或指導、合作之社會企業創新創業競賽得獎之團隊,優
先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
1、依租賃契約所載租金金額範圍內補助,最長補助二年,第一
年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第二年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
四千元。
2、以團隊籌備處名義申請者,依核准函發文日之月份為補助基
準;以公司名義申請者,補助時間得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
起算。
3、以團隊籌備處名義申請者,應自本府核准函發文日起三個月
內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於本市;期限內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者
,終止補助。
(二)設備補助:
1、辦公場域營業所需之硬體設施或設備(不含耗材),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萬元。
2、團隊籌備處應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始得提出申請,補助範圍為
設立登記前三個月至申請當月,以申請人或公司為買受人購
買之設備;公司為申請當月起算前三個月內,以公司為買受
人購買之設備。
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辦公場域應坐落於本市,並不得為受補助團隊籌
備處或公司成員、成員之配偶或直系一親等親屬所有。
五、本要點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依申請先後順序
審核,並以申請表送達本府之日為申請日。
六、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以團隊籌備處名義申請者:
1、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
2、競賽得獎相關證明文件。
(二)以公司名義申請者:
1、經公證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
2、設立登記、許可證、開業執照或立案證照影本。
3、稅籍登記文件:國稅局核准稅務登記函文影本、統一發票購
票證、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或其他相關
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有缺漏或不合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七、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請領補助: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自核准之日起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
二月之十五日前,檢附籌備處或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租金繳
交證明及租金補助領據,向本府請領當季補助款。
(二)設備補助:自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公司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購置設備之發票或收據正本、財產目錄(載明名稱及
財產編號)及相片,向本府一次請領。
逾前項請領期限,或文件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季補助。
八、經本府核准補助者,如需變更原核定之相關內容,應以書面敘明變更
事項內容,經本府同意後始准辦理;其辦公場域、設施及設備,不得
出租、出借、轉讓或違法使用。
九、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團隊籌備處或公司之營運情形。如有下列情事
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助,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
補助之費用:
(一)公司之稅籍遷出本市。
(二)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原核定之內容執行。但變更經本府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三)營運不善或其他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四)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五)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訪。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形。
前項補助款經本府通知繳回,逾期仍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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