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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18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5.01
發文字號: 府教高字第1070046418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容:
二、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連任、延任或不適任之評定作業
    ,應組成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會)。
    遴選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兼主席,由本府教育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代表三人。
    (二)學者專家六人。
    (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
    (四)與本市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本市教師會及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
    (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
        各一人。
    前項第二款學者專家,由本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中職校長團
    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
    第二項第四款代表由本府就本市教師會及家長團體推薦二倍以上人數
    之參考名單擇聘之。
    第二項第五款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於辦理該校校長出缺之遴選、連
    任或延任時,始具委員資格。教師代表應由學校專任教師選舉產生,
    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二分之一;家長代表應由學校班級家
    長代表選舉產生,投票人數不得少於班級家長代表人數四分之一。
    遴選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遴選會委員在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本府
    解聘之;其缺額,依前五項規定聘(派)委員補足其任期。


四、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遴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出缺學校校長人選由遴選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決議之校長人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報請市長核定聘任。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五點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五、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
    迴避。
    遴選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遴選會決議
    前,向遴選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向本府聲明不服,本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
    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遴選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且未經當事
    人申請迴避者,應由遴選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選會主席有前項情形者,由本府命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