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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4:53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5.04
發文字號: 府觀管字第1070097873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
容:
三、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旅客接待處。
  (三)限整棟建築物供旅館使用。
  (四)申請設置基地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可實際通行道路。
  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申請。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