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5.04 |
發文字號: |
府觀管字第1070097873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第三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 |
內容: |
三、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旅客接待處。
(三)限整棟建築物供旅館使用。
(四)申請設置基地應面臨寬度十二公尺以上可實際通行道路。
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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