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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23

訂定「桃園市政府再生能源諮詢審議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5.11
發文字號: 府經公字第1070110187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再生能源諮詢審議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再生能源諮詢審議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再生能源相關業務,特設置
    本府再生能源諮詢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有關設置再生能源重大案件之審議事項。
    (二)與再生能源計畫執行有關之爭議處理事項。
    (三)與再生能源相關事務之審議及評鑑事項。
    (四)其他有關再生能源諮詢之議題及研究建議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綠能專案推
    動辦公室召集人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綠能專案推動辦公室主
    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環境保護局、水務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及經濟
        發展局之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經濟、工程、環保、生態、景觀、都市計畫、法律等專門學
        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第二款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一。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出
    缺者,由本府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另行遴聘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本會委員如為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派兼之委員,如未能
    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通知本會。
    本會委員對於與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迴避。

七、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

八、本會為辦理再生能源諮詢、審議案件或再生能源計畫執行事宜,得組
    成專案小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本會審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參與,提供諮詢意見。

九、本會得以議題分組方式,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研商具體政策及建議。
    前項小組會議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派委員擔任之。
    經本會授權第一項小組得決定事項,其效力與本會之決議相同。

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學者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