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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0:54

修正「桃園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5.11
發文字號: 府資智字第 1070109920 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項智慧城市政策,打造創新、
    智慧新城市,重新塑造城市公共價值,實踐永續發展,特設桃園市政
    府智慧城市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成立本府智慧城市推動平台,統合協調本府各機關智慧化基礎建
        設。
    (二)建立產官學合作機制,共同推動本市智慧城市發展。
    (三)參與國內外智慧城市交流觀摩,爭取智慧城市評比獎項。
    (四)配合中央智慧城市相關政策推動。
    (五)其他有關智慧城市建構事項之審議及推動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三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二
    人為副召集人,由二位副市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資訊科技
    局局長兼任,當然委員三人,由秘書長與二位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市長就本府相關機關首長派兼之。

四、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智慧城市之策略及督導各機關執行成效,得設
    專家諮詢小組。小組成員由本府遴選專家學者五人至十人組成,任期
    二年,期滿得續任之,均為無給職。
    專家諮詢小組會議視需要隨時召開,由本會召集人召集,並擔任會議
    主持人。

五、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之。
    會議得邀請專家諮詢小組成員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六、本會及專家諮詢小組會議召開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本府資訊
    科技局辦理。

七、本會以智慧治理、智慧產業及智慧生活做為智慧城市初期之推動方向
    。

八、本會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必要時函送各權責機關辦理。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資訊科技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