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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56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5.10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 1070095798 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容:
六、回饋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保障里第一級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六千元,每戶每月水電回
        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保障里第二級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三千元。
    (三)草漯里回饋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四千元。
    (四)樹林里回饋區:每人每年回饋新臺幣四千元。
    焚化廠歲修期間,掩埋場暫置本市二區以上垃圾達五日者,得加發前
    項除第一款水電回饋外之回饋金;每年度以一次為限。
    前項加發回饋金,由當地里長以設籍並實際居住於當地,且受暫置作
    業影響者為對象,檢具當年度各里回饋金發放總額為上限之計畫書,
    經本局核定後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