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5.11 |
發文字號: |
府環空字第10701096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四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四、本會會議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
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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