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
發布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布日期: |
107.05.24 |
發布字號: |
府人企第1070122716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三條。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 |
內容: |
第 1 條
各衛生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1 條
各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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