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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38

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5.24
發布字號: 府人企第1070122716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修正「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第六條、第六條之一、第十三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各衛生所組織規程
容:

第 1 條  

各衛生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1 條

各衛生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
人事管理事項。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