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Web2.0服務營運作業原則」第八點、第九點。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資訊科技局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06.01 |
發文字號: |
府資設字第 1070112989 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Web2.0服務營運作業原則」第八點、第九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Web2.0服務營運作業原則 |
內容: |
八、檢核作業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每半年應進行一次自我檢核作業,於七月及隔年一月十日
前,將前半年檢核結果填寫桃園市政府Web2.0自我檢核表(如附
表二,以下簡稱檢核表)經機關首長核章,將檢核表檔案提交本
府資訊科技局。
(二)本府資訊科技局應定期檢核各機關提交之檢核表檔案,針對檢核
結果之重大異常缺失將於市政會議各機關業務報告時提出。
九、各機關對Web2.0服務管理人員之管理成效有重大績效或無缺失者,本
府資訊科技局將依檢核表提交情形及每年整體表現,提報敘獎人員名
單及獎勵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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